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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外銷訂單轉單至國外供應商出貨

二、國外輸出型

圖表二、國外輸出型

 

  國內貿易商甲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申報銷售額 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 取得外匯證明文件
2 甲付款證明文件
3 A 與甲及甲與 B 之交易證明文件(如:商業 發票)
4 B 交付之提單影本式送貨單影本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75/7/29 台財稅第 7555603 號函、財政部 77/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財政部 78/11/23 台財稅第 780691662 號函、財政部 81/12/30 台財稅第 810871466 號函、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備註
  • 參考財政部 77 年 8 月 18 日台稅財稅字第770572584 號解釋。
  • 實務上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 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 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G3 報單;統計方式:90)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 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依財政部賦稅署 88/08/05 台稅二發第881933421 號函釋,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 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國內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已的名義向第三 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送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 經過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 由國內公司與國外公司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 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 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 貨處理。 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 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 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 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法
    課稅範圍。
  • 買賣方式列帳,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僅需營所稅申報即可。

●三角貿易得按信用狀收付差額開立發票適用零稅率

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 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送國外客戶雖經我國但不經過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而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 75/7/29 台財稅第 7555603 號函】 【財政部 77/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

●三角貿易客戶以電匯付款時其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外匯管制放寬後,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國外客戶訂購貨物 時,未開立信用狀(L/C),以電匯(T/T)方式支付貨 款,其取得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有關交易證明文 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第三國供應 商出貨文件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 78/11/23 台財稅第 780691662 號函】

●三角貿易直接對來台洽商之供應商付款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信用狀訂貨,轉請第三國廠商直接交貨並以新台幣支付與來台洽商之國外貨物供應商之貿易型態,准其檢附國外客戶信用狀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三方交易證明文 件(如訂貨單、提貨單等)、交貨證明文件、支付第三國供應 商新台幣之付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對帳單等) 及第三國供應商出具之收款證明收據等文件影本,做為計算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 81/12/30 台財稅第 810871466 號函】

●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貨並委由當地廠商交貨者可按差額適用零稅率

業人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購貨物,轉向大陸地區供應商 訂貨,並委由該供應商直接交貨與大陸客戶之貿易型態,應依收付款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比照本部 81 年 12 月 30 日臺財稅第 810871466 號函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 稅零稅率。(財政部 84.12.13. 臺財稅字第 841660676 號函)

●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4/10/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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