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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營業收入申報-完工比例法

一、法律規定

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1. 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2.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3.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

但準則未規定一年內工程可否採用完工百分比法,此可回歸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收入第二十七條規定,若建造合約之結果可以可靠估計時,與該建造合約有關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應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分別認列為收入及成本(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

若非屬營建業,只要係承攬工程合約,只要可以合理估計收入及成本,即可採用完工比例法。所以既使工程期不到一年,只要公司能可靠估計收入及成本,就可以採用完工百分比法作為會計處理原則。

二、完工的定義

完工的定義: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1. 原則: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
  2. 例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
    • 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
    • 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3. 完工日並非驗收完工核發驗收證明書才認收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1667號判決) 
  4. 完工後變更工程重新議價視為新工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4條所稱「完工」一詞,係指「實際完工」而言,營建工程於實際完工之後,倘有變更工程並重新議價情事者,該項變更工程應視為新工程,適用上開準則規定辦理。(財政部60.3.3台財稅第31497號函)

三、實作程序

採完工比例法之營造業,其對外承包工程,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予委託人, 並列為預收工程款,結算申報時:

  1. 以預計工程總收入乘以截至年底之完工比例,減除截至上年底已認列之工程收入,其差額即為本期應認列之工程收入。
  2. 本期認列之工程收入與預收工程款開立發票之金額二者並非ㄧ致,因此在結算申報書損益計算表中之營業收入調節表中,應分別作下列表達:
    • 預收工程款:結算申報時應將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預收工程款(即資產負債表中之預收工程款科目餘額)填入本期預收款項下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減項,並將上期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預收工程款(即期初之預收工程款科目餘額)填入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項下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加項。
    • 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入金額:依完工比例計算而得之工程收入,在未完工年度將其以「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入」項目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加項 在完工年度將截至上年年底本工程累積已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 入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減項。
  3. 預收工程款科目於工程完工結案年度時,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已實現 損益」二科目對沖,結束該工程之相關實帳戶。

四、計算損益應注意事項

  1. 施工期間物價指數調整或彌補供料上漲所補償款,可於完工年度調整。
  2. 應檢視預估總成本是否合理?施工期間若有非正常理由(建築師等證明文件)不得任意調整
  3. 應注意估計至完工時尚應需投入成本正確性
  4. 選擇完工百分比法之計算,是否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上下期應一致?計算式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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