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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應提示文據

依據 CFC 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個人依本條例第 12 條之 1 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必備個人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所得年度 12 月 31 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

(二)必備CFC 財務報表,並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個人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 CFC 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三)CFC 前 10 年虧損扣除表

(四)必備CFC 營利所得計算表(包含實際獲配 CFC 股利或盈餘減除數、按出售比率計算之累積至出售日計算 CFC 營利所得餘額減除數)。

(五)個人適用 CFC 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國外稅額扣抵規定者,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六)必備CFC 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七)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之 CFC 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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