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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罰則

7-1 行為罰與漏稅罰

拒不依規定提示相關文據供查核之罰則 - 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短漏未申報之罰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
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 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 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7-2 不當規避逃漏稅之處理

不當規避逃漏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之 1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 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 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 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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