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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1%稅率優惠延長至117年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不僅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更擴大適用對象與條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為使營業人快速瞭解,彙整修正前後規定對照表(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緩衝期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如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網路銷售等),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林老闆經營自助餐店甲商號目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8萬元,為備餐時減少現金接觸並提升經營效率,決定於115年1月引進符合資安標準的 KIOSK,並委託KIOSK產製廠商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獲准;嗣因生意興隆,115年6月時國稅局查定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成長至30萬元,雖然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20萬元門檻,惟於117年12月31日前的租稅優惠期間內,甲商號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惟需特別留意,財政部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將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屆時甲商號每月銷售額如仍超過20萬元,即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以落實減碳目標。 該局提醒營業人特別注意,本規範訂有停止適用條款,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於次季停止租稅優惠: 一、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且停止後不得再重新申請。 二、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0。 三、 累計行支比率未符合下列目標: 該局呼籲,如符合本規範適用對象及條件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委託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若同時使用請委託KIOSK業者申請)。相關資訊已更新於該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2026-01-02 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遊戲產業興盛,遊戲點數及虛擬寶物等數位商品熱銷,營業人透過社群平台及遊戲交易網站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寶物,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網路交易關鍵供應業者完成交易,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於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虛擬寶物,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取款項,該局運用金流資訊分析比對,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查獲甲公司銷售虛擬寶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8百萬餘元。 該局強調,虛擬寶物雖存於線上平台,但其交易價值與實體商品並無差異,屬應稅銷售行為,營業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80  

2026-01-02 不僅舊換新,新購汽機車也可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總統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000cc以下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下合稱新小型汽機車),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分別可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0,000元及2,000元,讓無舊車汰換的民眾也能受惠。 該局說明,上述新小型汽機車,包括燃油車及油電混合車,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已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不再適用本項退稅措施。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相關書表已置放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供申請人使用。另為方便民眾瞭解適用條件,該局特別彙整相關規定如附表。 該局呼籲,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6-01-01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限辦理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向居住在境內的乙君承租店面開設A小吃店,該小吃店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A小吃店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乙君,應依規定的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5年2月2日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各類所得(含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14 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進行憑單網路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務請確認上傳資料完整性。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2025-12-26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2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113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2025-12-19 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交通部觀光署統計113年國人出國達1,684萬餘人次,較112年度成長42.84%,顯示國人出國旅遊需求熱潮,帶動旅行業景氣翻揚,國稅局積極運用智能稅務系統分析,發現部分旅行業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收取團費收入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10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112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112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4,700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300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15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94萬餘元。 該局籲請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50  

2025-12-19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請留意提示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CFC適用範圍(含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114年6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曆年制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經稽徵機關個別函送核准函者;或併同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提示CFC財務報表,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已於114年7月30日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2025-12-19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該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  

2025-12-19 營業人銷貨商品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外加5%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業人以售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再支付營業稅,藉以降低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如營業人銷售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且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賣家未依規定標示商品價格,經運用AI工具蒐集分析購物平台賣家資訊流,查獲網路賣家甲之商品售價為未含稅價格,買家下單購買未含稅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商品後,需再補付售價5%之營業稅款,賣家始開立1張總金額為105元之發票,經國稅局查得該網路賣家110至114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96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及勞務應依商品定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消費者另外支付營業稅款,避免消費爭議及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2025-12-19 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研發,以達產業創新之目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訂有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之創新,且列報之研發耗材投資抵減支出應具備可勾稽性,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應具備完整之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方得認列投資抵減支出。此外,同辦法第6條亦明訂「例行性檢驗之支出」不得列入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範圍,惟實務上常見公司誤列為投資抵減支出而遭剔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其中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1,2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供之耗材明細內容,發現其中列有安規費用等例行性檢驗費用750萬元,依前開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屬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項目,爰否准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前,應依相關法規進行自我檢核,確保支出項目具合法性及正當性,避免因資料不全或支出性質不符而影響抵減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6-01-07 115年1月份國稅局「主任與民有約」開始預約

納稅人的建言是國稅局提升服務品質的原動力,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吳主任訂於115年1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與民眾面對面溝通,傾聽民眾的意見、解答國稅疑難。 即日起至1月16日止,歡迎撥打05-2062141分機416,或透過郵件信箱(Q68i@ntbsa.gov.tw)或傳真(05-2063928)登記預約。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400

2026-01-02 南區國稅局邀您共賞中華書道印藝學會聯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5年1月2日至3月25日止,在該局9樓藝文展覽區展出「中華書道印藝學會聯展」,誠摯邀請社會大眾蒞臨參觀。 本次為16位台南市中華書道印藝學會成員聯合設展,展出的作品以筆墨印藝呈現文字的形態表達心志,是「書道印藝」的本色,參展成員個人的涵養特性,或燥急、或舒淡、或儒穆、或剛烈,皆可在作品的提按轉折中表露無遺,展現深厚的藝術底蘊與創作熱情,作品精銳競現各顯風采。 南區國稅局歡迎喜愛書道藝術的民眾前來觀賞,共同悠遊於書印天地之間。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王股長 06-2298014

2026-01-02 請踴躍報名「分局長與民有約活動」

       為適時瞭解民眾需求,主動替民眾解決問題,促進徵納雙方互動與和諧,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15年1月份「分局長與民有約」活動,自1月12日至1月16日止上班時間接受民眾預約登記,並於115年1月23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由李分局長與預約者面對面,共同探討稽徵實務、法令疑義及服務品質等各項問題,歡迎大家踴躍提出革新建言,作為業務興革之參考。 預約方式:以書面、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預約申請皆可。 預約電話:(05)2282233分機401。 聯絡人:李智惠 小姐。   傳真報名:(05)2282354。 網路報名:電子信箱i66i@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羅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400

2025-12-22 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嗣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之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予甲君,嗣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致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於112年沒收該筆定金,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漏未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蔣股長 06-2298128

2025-12-21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與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聯合舉辦「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暨房屋稅2.0」稅務新知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協助網紅、境內外平臺、(自)媒體與影音創作職業公(工、協)會會員瞭解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營業稅課稅規範,同時宣導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房屋稅2.0新制」規定,於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9時至11時,假該分局5樓簡報室舉辦講習會。   講習會採網路線上報名,有意參加者,即日起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點選屏東分局114年12月23日【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暨房屋稅新制】講習會,名額有限,額滿為止。上課講義於課程開始前3日至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個人化資訊服務/學習資訊站/講習會講義/屏東分局「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暨房屋稅新制」講習會講義下載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

2025-12-17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 應併計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課稅,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申報。如被繼承人所投資之公司已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配發股利之權利,該股利即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8月20日死亡,甲君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4年7月16日,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2025-12-16 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實務暨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講習會開課囉!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訂於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與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40分,於該所4樓會議室舉辦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實務暨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講習會,分別講授「扣(免)繳相關法令」、「扣(免)繳網路申報操作」、「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等課程,歡迎轄內機關、各級學校會計出納人員、扣繳義務人、代理申報之稅務會計從業人員及一般民眾等踴躍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線上報名參加。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蘇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2025-12-16 潮州稽徵所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為輔導扣繳義務人瞭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相關法令以順利完成申報;另為輔導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相關付費平臺,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特訂於114年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及11時10分至12時,於該所5樓會議室舉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歡迎轄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稅務代理業者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特別提醒,本次講習會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截止日114年12月22日前,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於公告訊息→公告專區→點選「講習會」→點選本講習會場次→點選報名→輸入相關資料後按確定,即可完成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另為服務不方便前來參加講習會的民眾,當日開放視訊課程YouTube同步直播,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 400    

2025-12-15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5年1月開跑,請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省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明(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115年2月2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不分例假日及不受國稅局辦公時間限制,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均可隨時上網辦理,既便捷又省時,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加利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也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更正,但請注意,申報資料無法單筆更正或新增,請務必重新上傳「全部申報」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扣繳義務人已變更為單位本身,但破產財產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仍由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並確實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扣繳義務人如有憑單申報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轉8065

2025-12-11 購買小額飲品,喜中統一發票特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4年11月25日開獎,轄內營業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嘉庚門市部開出統一發票特獎200萬元,民眾只消費7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分局提醒中獎民眾,該期領奬期限自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止,記得於領獎期限內領獎。 該分局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將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除可避免中獎獎金漏接,亦可從消費索取發票到發票儲存、捐贈及兌領獎全程無紙化,響應節能減碳,還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數得! 該分局也特別呼籲,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要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或簡訊、電話等,請記得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而造成財物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5-12-23 【汐止稽徵所】115年1月8日舉辦國稅開講系列一「扣(免)繳申報實務及申報軟體操作」、「營業稅、貨物菸酒稅簡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營所稅申報錯誤態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地方稅介紹」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輔導轄區內營業人暨記帳業者了解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及建立徵納雙方共識,營造和諧的稽徵環境。  (二)增進轄區內民眾、會計師、記帳業者及其他專業代理人對於優化扣繳制度之認識,避免115年度扣繳申報錯誤,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資訊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並更進一步了結房地合一稅2.0、綜所稅新頒法令、外籍人士租稅優惠及個人適用產創緩課所得稅規定、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21.3萬元及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相關規定。 (三)同時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合作辦理講習,介紹地方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牌照稅簡介。 (四)加強推廣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當前重要稅政,利用宣導活動使各項稅務常識融入日常生活,推廣申辦手機條碼或載具歸戶、領獎帳戶設定及捐贈碼,鼓勵民眾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宣導統一兌獎多元服務管道便民措施。 (五)宣導性別平等、防治數位性別暴力、防止職場性騷擾等。 二、講習時間:115年1月8日(星期四)9時20分至12時10分。 三、講習地點:本所10樓會議室(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8號10樓) 四、講習對象:轄內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        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五、課程內容:      (一)09:20-09:3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宣導影片)      (二)09:30-10:30  「扣繳報得好、申報沒煩惱」 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實務及申報軟體操作      (三)10:30~11:00  營業稅、貨物菸酒稅簡介及營業人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資訊宣導      (四)11:00~11:30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營所稅申報錯誤態樣(含個資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介紹)      (五)11:30-11:50  納稅人權利保護法      (六)11:50-12:10  地方稅介紹-地價稅、房屋稅及牌照稅簡介

2025-12-12 【新竹分局】114年度「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講習會」

一、對象:    (一)網紅公協會團體。    (二)新竹市記帳士公會、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三)本轄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記帳        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二、時間: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13:30~15:20。 三、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會議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四、講師:本分局銷售稅課 陳課長玉春 五、課程安排: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單位/主講者 13:00~13:30   報到 13:30~15:20   網紅與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新竹分局                          銷售稅課                          陳課長玉春 15:20      賦歸               

2025-12-04 【新竹分局】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及營所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講習會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二、對象:     (一)本轄各扣繳單位、會計師事務所、記帳業者等。     (二)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社會大眾。 三、上課日期:115年1月6日(星期二)13:00~16:00。 四、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禮堂(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五、課程安排: 13:00-13:30 報到【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暨兩性平權】課前探索題 13:30-15:0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暨常見錯誤態樣及課前探索題詳解  講師:綜所稅課 稅務員 林翠萍 15:00-15:10 休息時間 15:10-16:00 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 講師: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周郁凱

2025-08-01 【新竹分局】114年度08月21日及08月22日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

(一)主辦單位: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士公會、社團法人        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三)課程表 1.上課日期:114年8月21日(星期四)08:30~16:00。  (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B2教室。)           時間          內容           講師   08:30-09:00  報到/致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09:00-12:00  遺產稅及贈與稅查核實務   由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遴派 12:00-13:30  休息 13:00-16:00  不動產稅務實務及不動產   由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遴派           合夥稅務議題探討  2.上課日期:114年8月22日(星期五)08:30~16:30。  (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B2教室。)           時間          內容           講師   08:30-09:00  報到/致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新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09:00-09:50  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  國稅局新竹分局           實務(含優化所得稅扣繳  綜所稅課           制度說明)          稅務員 鄭麗華                                                             10:00-10:50  貨物稅及菸酒稅法令及申   國稅局新竹分局           報實務           銷售稅課                         審核員 葉文雅                             11:00-11:50  房地合一所得稅2.0申報  國稅局新竹分局           實務及常見錯誤態樣(個人)   綜所稅課                          稅務員 彭致維                                             11:50-13:30  休息 13:30-15:00  營所稅查核實務-製造業及  國稅局新竹分局           營建業           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林淑芬                           15:10-16:40  營所稅暫繳申報(含記帳業   國稅局新竹分局           者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   營所遺贈稅課           反詐騙宣導及電子帳簿)    稅務員 蔡淑婷                                       

2025-07-28 【新竹分局】114年08月19日- 114年度地政士公會稅務法令研習營講習會

一、對象:新竹市地政士。 二、時間:114年8月19日(星期二)13:30~16:30。 三、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視聽教室。 四、「114年度地政士公會稅務法令研習營」課程表    時間      內容(講師) 13:00-13:30    報到 13:30-14:20 土地增值稅法令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新竹市稅務局 科長 賴美萍) 14:20-14:30 休息 14:20-15:20 房屋稅法令暨案例分析                (新竹市稅務局 科長 廖菊芳) 15:20-15:30 休息 15:30-16:20 房地合一稅課徵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稅務員 彭致維)  

2026-01-06 報載「報關業者質疑海關建置雜貨櫃X光專線圖利業者」一說,基隆關澄清:導入科技輔助,提升雜貨櫃查驗品質,兼顧國境安全與通關效率。

基隆關表示,報載「報關業者質疑海關在台基、聯興兩家公司尚未建置完成時,就讓基隆港公司獨自啟用,高價收費,涉嫌圖利特定廠商……」云云,嚴正駁斥絕非事實,雜貨櫃以X光儀器輔助查驗,係海關落實關務邊境安全聯繫會報決議,加強雜貨櫃查驗及效能,藉以最大程度改善通關品質,從制度面防堵不法,實為兼顧安全與效率的一項有效措施。 基隆關說明,雜貨櫃多自中國大陸及東南亞起運,櫃內貨物繁雜,風險甚高,向為通關管控重點。該關以往對雜貨櫃採行人工清櫃查驗,較難兼顧安全及便捷,114年新設置的雜貨櫃X光專線(下稱X光專線),可協助關員快速檢視個別貨物,每條X光專線每日僅需2個人力,即可完成4至5只貨櫃的查驗工作,澈底解決多年來人工查驗量能不足的問題,至今配合以X光專線通關的雜貨櫃進口業者,亦皆表示運作順暢。目前雜貨櫃至X光專線辦理通關係以輔導為原則,自114年2月迄今僅121只,占總數不到5%。 基隆關強調,為緩解雜貨櫃進口業者以X光專線通關衍生的成本壓力,該關同步優化多項通關措施,業者可於查驗後快速提領貨物,降低其行政作業人力及倉儲費用。未來基隆港其他X光專線營運後,也將進一步回應雜貨櫃進口業者訴求,提升整體服務效能。 基隆關呼籲,希望商民及業者支持雜貨櫃採X光專線通關,大家一起努力建立一個公平、合法、透明的通關環境,才能保障業者權益,維護邊境安全,促進臺灣經貿發展。 聯絡人:業務一組吳俊緯稽核        電話:(02)24202951分機1302

2026-01-06 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

扣繳單位於員工退休時給付退休金,該筆退休金是否申報為員工退職所得,退職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同法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漲之。以114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扣繳單位實際核發退休金之服務年資20年,依以上3種不同領取方式,分別計算甲君114年度退職所得如下: 方式 一次領取 分期領取 兼領一次(50%)及分期(50%) 領取金額 800萬元 10萬元(每月) 400萬元及5萬元(每月) 免稅金額 596萬元 (19.8萬元×20年)+〔(39.8萬元-19.8萬元)×20年×1/2〕 85.9萬元 340萬9,500元 (596萬元×1/2+85.9萬元×1/2) 退職所得 204萬元 (800萬元-596萬元) 34.1萬元 (120萬元-85.9萬元) 119萬500元 (460萬元-340萬9500元) 扣繳率 6% 6% 6% 扣繳稅款 122,400元 20,460元 71,43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於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除扣取稅款並繳納外,應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5

2026-01-06 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應就全年度貨物整體考量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確保營利事業依據公平交易原則進行集團間跨國交易,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及關稅估價規定,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就全年度貨物進口價格進行整體考量。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若營利事業就同樣貨物僅部分報單註記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部分報單未註記,或為便於作業,將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導致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出現落差,與關稅估價規定不符,海關將不接受營利事業調整內容。因此,營利事業於申請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對整個會計年度內進口貨物價格進行統一調整,而非針對單一報單或特定賣方進行選擇性調整,且申報之價格應符合國際移轉訂價準則,並與企業內部會計報表一致。營利事業應準備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單證或說明,及其他海關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亦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俾利海關審查,加速核定。 關務署建議,營利事業在進行價格調整前,先與海關各承辦窗口聯絡,以確保申辦過程順利,減少後續爭議或補稅風險。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及各關承辦窗口(關務署(02)2550-5500分機2780、2785/基隆關(02)2420-2951分機2102/臺北關(03)383-4265分機2091/臺中關(04)2656-5101分機244、241/高雄關(07)561-3251分機8273)。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2026-01-06 全力守護邊境安全 基隆關114年查緝績效亮眼

基隆關表示,114年查獲毒品14件,總毛重1萬2,021.85公斤,毒品種類以第四級毒品1-甲基苯基-1-丙酮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主,模擬槍7支、走私未經檢疫農產品366.553公斤、畜產品816.613公斤(含未經檢疫豬肉及豬肉製品145.154公斤)、活體動物689隻、紙菸504萬4,394支、加熱式菸草1萬361.53條、電子煙4萬7,804支、煙液239瓶、電子煙相關組合元件86萬2,497件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案71件,侵權市值約新臺幣1億2,382萬9,518元。 基隆關說明,114年積極精進查緝作為,結合科技應用與跨機關合作,在防杜走私、查緝違禁品及不法貨物方面成果豐碩,整體查緝績效亮眼,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及民眾健康,不遺餘力。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海關聚焦查緝高風險貨物,運用大數據分析、風險管理系統及高科技檢查設備,成功查獲多起重大走私案件。此外,持續強化與警調、海巡等執法機關合作,透過情資共享與聯合查緝機制,展現打擊不法走私的決心與能力,阻卻不法於邊境,營造公平、安全的經貿環境。該關同時呼籲民眾勇於檢舉不法走私,24小時免費檢舉走私專線:0800-306306。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何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4503

2026-01-05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1%稅率優惠延長至117年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不僅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更擴大適用對象與條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為使營業人快速瞭解,彙整修正前後規定對照表(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緩衝期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如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網路銷售等),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林老闆經營自助餐店甲商號目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8萬元,為備餐時減少現金接觸並提升經營效率,決定於115年1月引進符合資安標準的 KIOSK,並委託KIOSK產製廠商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獲准;嗣因生意興隆,115年6月時國稅局查定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成長至30萬元,雖然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20萬元門檻,惟於117年12月31日前的租稅優惠期間內,甲商號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惟需特別留意,財政部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將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屆時甲商號每月銷售額如仍超過20萬元,即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以落實減碳目標。 該局提醒營業人特別注意,本規範訂有停止適用條款,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於次季停止租稅優惠: 一、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且停止後不得再重新申請。 二、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0。 三、 累計行支比率未符合下列目標。 該局呼籲,如符合本規範適用對象及條件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委託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若同時使用請委託KIOSK業者申請)。相關資訊已更新於該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2026-01-05 高雄關辦理私貨及逾期貨標售,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將於115年1月15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5樓教室辦理115年第1次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通信標售,對象不限廠商或個人,歡迎踴躍投標。 該關表示,本次標售貨物為印花床包(須標檢局合格證)、牛仔褲(須補標)、單芯線(須標檢局合格證)、POLO衫(須補標)、六角螺絲、ELECTRIC TRICYCLE 車架組含電機馬達(限退運出口)、襪子(須補標)、鋼製手工具、馬口鐵盒、耐火磚(裝飾用)、已上釉磁磚(須補標產地)、電動自行車、電熱水器(須標檢局合格證)、行李箱(須標檢局合格證)及衛衣(須補標),相關公告內容及規定,請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aohsiung/)「資訊公開/標售公告」瀏覽。 該關提醒有意標購民眾請備妥身分證件及私章,於115年1月9日及12日至14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30分至該關私貨倉庫、各貨櫃場、第一郵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萬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看貨(TEL:07-8122648、07-8122641、07-8213685#113、07-8111026#103)。另為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有意看貨民眾請先電洽該關(TEL:07-5628334、07-5628339)協助登錄相關資料後,自行線上申請當次人員/車輛通行證,俾憑進入商港管制區。 該關再次提醒,投標者請備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受款人之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之票據;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於115年1月12日至14日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4時至該關關本部3樓法務緝案組(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劉小姐電話:07-5628334;許小姐電話:07-5628339)辦理押標手續。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絡人:劉課員 電 話:07-5628334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2026-01-05 財政部發行「財115-2期」國庫券

因應國庫調度需求,財政部訂於115年1月22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財115-2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期限為273天期,發行日為115年1月23日,到期日為115年10月23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各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參加國庫券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公開標售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分機8352

2026-01-05 接獲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5年1月16日至26日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於115年1月5日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5年1月16日至115年1月25日(遇假日順延至115年1月26日)。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計44,037件,補稅金額10億5,628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5年1月26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5年1月27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5年2月25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5年2月26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工具綁定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特別說明,若已逾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最遲於115年2月25日前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應繳金額及依逾期天數計算加徵之滯納金,不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的限制。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核定通知書背面及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國稅局的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也不會請民眾連結網站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繳稅。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上當。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2026-01-02 跨局申報贈與稅、省時、便利、免奔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序來到歲末年初,亦是民眾善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規劃贈與財產之高峰期,該局提醒,符合跨局申報條件之民眾,可以多多利用跨局申報,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前往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為強化各國稅局間合作機制,財政部自108年5月1日起推動跨局申報機制。民眾如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的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或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財產、贈與民法所規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配偶相互贈與、贈與子女不超過100萬元的婚嫁財產等簡易案件,只要備齊應檢附證明文件,就可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由該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之服務。但逾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定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因案況特殊,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此項服務。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戶籍設於臺北市,在外地工作,甲君欲將其名下臺北地區之房地贈與子乙君,依照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甲君可以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不必請假長途奔波回戶籍地辦理,省時又便利。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使用跨局臨櫃申報服務,省時、便利、免奔波!請多多利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2026-01-02 財政部發行「115甲2期」2年期公債

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1月19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5甲2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50億元,年期為2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1月22日,到期日為117年1月22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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