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針對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發布計徵營業稅之相關解釋令。

  財政部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就其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因其參與分配而分得款項時,不良債權將因而減少或消滅,故其參與分配所得金額應屬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所收回之金額,該公司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課徵營業稅。資產管理公司如除聲明參與分配外,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且以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則應以抵押物之拍定價格作為處分不良債權之收回金額,就該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嗣後資產管理公司銷售抵押物時,尚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如附件圖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稅係就銷售行為之銷售額課稅,不論其損益,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抵押物,與嗣後出售抵押物,應分屬「處分不良債權」及「銷售抵押物」2個銷售行為,應按兩交易階段計徵營業稅。實務上資產管理公司雖有於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前,即先行覓妥買主並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事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價格完成交易之情形,惟該交易價格係第2階段交易(銷售抵押物)之銷售額,尚不應以此交易價格作為計算第1階段交易(處分不良債權)之銷售額。至資產管理公司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銷售抵押物」之銷售額可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