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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09-02-23 | 點閱數: 653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3日生效,稅率將從目前十級、最高稅率50%,降為單一10%的低稅率,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亦分別調高至1,200萬元與220萬元。

該局指出,遺產稅調降稅率後,因搭配免稅額調高至1,200萬元,原本適用11%以下稅率者,均享有免稅;又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夫或妻死亡其遺產總額若不超過1,846萬元者,亦無需繳納遺產稅。另因贈與稅之免稅額調高至220萬元,則生前移轉現金或存款予子女之金額提高,遺產稅課徵之有稅案件將大幅減少。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接獲民眾詢問,以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調降稅率及提高免稅額部分,於98年1月23日之前死亡或贈與之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實屬誤解。該局表示於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始可按新稅率及新免稅額核課,98年1月23日以前案件並無追溯適用,仍需適用行為時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