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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2-05-14 | 點閱數: 1200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說明,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指出,所得稅及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國稅局均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使用惟扣繳單位自動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請直接使用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並於繳款書「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蓋章欄」加蓋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印章,以明責任,並據以免徵滯納金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相關稅法規據實定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如有短漏報或逾期辦理情事者,請儘速依前述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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