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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2-11-08 | 點閱數: 2647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振米食消費、擴大國產米榖粉應用,鼓勵廠商研磨國產米摻配於麵粉販售,該部近日核釋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相關規定:

一、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經乾磨、半乾磨、濕磨等方式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如未改變稻米、麵粉原始性質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稻米經加熱熟成(已預糊化)再磨成粉,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生粉,依該部84年2月23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規定,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廢止該部84年8月24日台財稅第841644395號函釋水磨式糯米粉經繁複程序加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稻米未經預糊化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係包含將稻米經乾磨、半乾磨、濕磨(又稱水磨)等方式製成之粉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認其本質、原始性狀均屬稻米範圍,亦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及副產物範圍,而米穀粉摻配於麵粉,係單純物理性混合,未改變稻米、麵粉原始性狀,而該部84年8月24日台財稅第841644395號函釋水磨式糯米粉經繁複程序加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規定,經參照前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予以廢止,將未預糊化水磨式糯米粉亦納入免徵營業稅範圍,以利提振米食消費、擴大國產米榖粉之應用。

  財政部提醒銷售或產製米穀粉及麵粉業者,針對其銷售之貨物如有上開令釋徵免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及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利正確依法報繳營業稅。另經營免徵營業稅貨物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對營業人未必完全有利,因此,營業人得衡酌其營業狀況及經營趨向,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232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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