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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2-12-07 | 點閱數: 3387

  財政部公告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 (按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108.76 (按100年11月至101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相較,上漲3.47%,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3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適用。
修正前後對照表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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