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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3-12-26 | 點閱數: 395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即將結束,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2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惟若非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82.11.18台財稅第821501539號函)又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前揭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1年10月設立,並於102年5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因此,甲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102年11-12月期免辦理年度調整申報,103年11-12月期再調整申報。 乙兼營營業人於102年7月間收取現金股利,該筆股利在申報7-8月期營業稅時,得暫時不列入免稅銷售額,惟應併同102年11-12月期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該局籲請兼營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若有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情形,應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造成漏稅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12-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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