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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4-01-10 | 點閱數: 3560

  財政部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1. 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2.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3.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5.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20,000
2 12% 520,001-1,170,000
3 20% 1,170,001-2,350,000
4 30% 2,350,001-4,400,000
5 40% 4,400,001以上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1.67,與103年度適用的指數102.65相較,上漲0.96%,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3%),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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