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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4-01-10 | 點閱數: 3136

  財政部公告10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如下:

  1. 103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2. 103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3. 103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的金額。
  4. 103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5. 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103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依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為個人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的門檻、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的基本所得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自本條例95年1月1日施行以來,從未調整,95年度適用的指數為92.57,與103年度適用的指數102.65相較,上漲10.89%,已達應行調整的標準(10%),因此,上開金額應依稅法規定予以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4年辦理103年度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適用。

  至於營利事業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的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的基本所得額,於去(101)年8月8日修正本條例部分條文時,已由200萬元調整為50萬元,自102年度起實施,因此其比較基期年度為102年度。又102年度適用的指數101.67,與103年度適用的指數102.65相較,上漲0.96%,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10%),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有關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調整機制,係為配合物價上漲,適度反映納稅義務人應有租稅負擔,而非減稅措施。且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亦有配合物價指數調整的機制,其調整門檻為3%,故相較於所得基本稅額的調整門檻10%,綜合所得稅的調整頻率較高,最近幾年曾分別於95、98及102年度配合調整;102年度調整的金額,所有民眾於10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均可適用。 新聞稿連絡人:倪科長麗心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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