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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4-06-12 | 點閱數: 275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乙慈善機構,未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捐贈情事,但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一時不察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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