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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4-06-30 | 點閱數: 54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或勞務者,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均應於交付該項貨物或勞務時,以約定代銷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對方。

該局指出,經常有民眾反映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如何開立發票?關於此一問題,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結帳單上需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同時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委託乙商行代銷咖啡粉,約定每罐定價315元,代銷佣金按銷售額10%計算,甲公司於月初發貨1,000罐,應即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00,000元、稅額15,000元,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乙商行,其銷售額計算如下: (315元 x 1,000)-〔(315元 x 1,000)/1.05 x 5%〕=300,000元 另假設乙商行當期連同上期餘存之咖啡粉計銷售1,100罐,應依約定價格每罐315元計算,乙應依規定於銷售時逐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當期結算代銷佣金,依契約規定計算,並應開立統一發票佣金收入銷售額31,429元、稅額1,571元及結帳單,交付委託人甲,其計算公式如下: (315元 x 1,100)-〔(315元 x 1,100)/1.05 x 5%〕=330,000元-----為當期代銷咖啡粉銷售額 (330,000 x 10%)-〔(330,000 x 10%)/1.05 x 5%〕=31,429元------為佣金收入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係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漏開而受罰,營業人如仍有疑義者,可逕向所轄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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