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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5-04-16 | 點閱數: 3302
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新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以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現象。
高雄國稅局指出,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屬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等情形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1. 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2.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3.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新增)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相關規定如下:
  1. 專屬性: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計算後採其稅負最有利方式擇一適用。【#13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妍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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