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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5-04-27 | 點閱數: 309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下列情形者,應核實計算及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一、課稅範圍

(一)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出售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出售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者。

二、核實課稅方式

(一)申報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單一稅率:15%。

(三)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四)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五)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六)推計純益率:已提供或未提供但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1)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其所得額。

(2)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並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及日期之文件辦理申報事宜。 該局提醒,個人於103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記得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合併報繳,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發佈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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