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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7-07-26 | 點閱數: 3365

2017-07-26 11:22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年輕女作家事件,引起社會對補教師的撻伐,立委也關心補習班免徵營業稅的問題。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明年元旦起以公司型態成立及未登記立案的補習班,販售面授課程須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估計將有上千家補教業受影響。 補習班問題引發社會各界討論,也讓外界注意到補習班免徵營業稅。

  日前立委施義芳質詢時指出,補習班免稅依據民國75年的財政部解釋,已經過了30多年,時空背景已完全不同,有租稅不公疑慮,許多補習業者經營規模非常大,學生人數多,收入上億元但營業稅卻為零,應該檢討。 對此財政部日前與教育部會商,參考教育部意見後,今天發布解釋令,明年元旦起,公司型態成立的大型補教業者,以及未登記立案的補習班,面授課程的學費必須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

財政部官員表示,公司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脫離單純「教育」的範疇,因此要課營業稅。至於未立案的補習班,則從嚴處理,希望能夠盡量納管,讓補習班都立案經營,以達到公安標準並減少消費糾紛,因此也要課徵營業稅。 考量影響範圍廣大,涉及業者眾多,因此財政部訂定即日起為輔導期,明年元旦起才正式實施。


財政部2017/7/26 (週三) 下午 11:15新聞稿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 02-2322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