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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 北誠 - 公司登記 | 2019-09-23 | 點閱數: 7716

塞席爾Seychelles 公司關於境內所得課稅及申請TIN作業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9/08/27

  1. 接續今年7月18日PO文:塞席爾Seychelles 無經濟實體(Economic Substance)法要求;補充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聲明,文中提到塞席爾FSA尚未對如何要求塞席爾公司當地所得與海外所得申報及TIN申請一事做出規定。近日塞席爾FSA針對以上兩點發佈進一步指引。以下訊息由註冊代理人Vistra 瑞致達所提供。

  2. 關於塞席爾公司如何釐清是否取得境內所得一事,塞席爾稅務局(SRC)將申報義務交給公司應自行主動辦理;反之,若公司未取得塞席爾來源收入則不需準備年度經審計之財務報表。*此部分北誠可提供協助。

  3. 申請塞席爾稅務識別號碼(TIN)最大好處在於解決金融帳戶申報CSR之要求。*此部分北誠可提供協助。

  4. 依照申請塞席爾稅務識別號碼(TIN)之要求或可解決國內PEM認定要件

"引用主題":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 (IBC) 的進一步指引

尊敬的客戶:

我們於 2019 年 3 月 25 日發送郵件通知您有關《2016 年國際商業公司法》(“IBC 法案”)重要修訂的更新。該修訂已記錄在《2018 年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裡,並於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早前,我們曾表示:〝如該國際商業公司僅從國外獲得收益,則其任何收益或利潤均毋須於塞席爾徵稅。〞

塞席爾稅務局(SRC) 最近發佈了關於國際商業公司應稅收入的進一步指引,規定任何根據指引所述的定義而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的國際商業公司都須於塞席爾徵稅。所有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的國際商業公司,都需要履行額外的法定義務,例如準備和提交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報稅表

要全面瞭解您的國際商業公司是否屬於上述範圍,請參閱指引。請注意,如果您已經判斷了您的國際商業公司確實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該國際商業公司和其董事必須在 30 天內通知國際商業公司註冊處。因此,在這個情況下,請您務必在 14 天內通知我們該實體的狀態,以便我們協助您及時通知公司註冊處。如果您的國際商業公司屬於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的範圍,我們的團隊已準備好進一步指導來協助您履行上述有關國際商業公司的新法定義務。

重要須知:

每個國際商業公司都務必要做一個可靠的評估,以確定其是否屬於法案管轄範圍以及是否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瑞致達樂意協助並為您提供由塞席爾持牌稅務代理進行的初步和/或深入評估服務。請與您的客戶經理聯繫以獲取更多相關的資訊。

申請稅務識別號碼(TIN):

此外,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已正式確認塞席爾稅務局,所有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無論其收入來源是否來自塞席爾,現在都可以申請稅務識別號碼。然而,申請要取決於該國際商業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信譽及其會計記錄是否保存在塞席爾。該會計記錄最好是保存在國際商業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請注意,稅務識別號碼只能透過您當前的註冊代理申請。在依照上述條件的前提下,瑞致達能夠為您提供稅務識別號碼申請服務。

目前,稅務識別號碼(TIN)的申請只能以人手操作,預計資訊與通訊技術部(DICT)能在下個月左右完成確認線上申請平臺。

要申請稅務識別號碼,國際商業公司必須執行以下事項:

截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本信函涉及的細節內容均準確無誤。本文檔僅根據當前立法說明提供總體指導,不應作為判斷依據。所有架構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評估。瑞致達樂意為您提供初步評估。

- 提供公司良好信譽證書(CGS)(注意:一旦推出了線上申請平臺,就不再需要提供此證書,因為塞席爾稅務局將能夠通過與公司註冊處資料庫的直接連結,即時確定該國際商業公司的法律地位)

- 提供董事會決議,以證明該國際商業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是保存其會計記錄的實際位置。

- 支付初始的申報費用,以便在瑞致達以電子方式開始保存該國際商業公司的會計記錄。其後,年度申報費用將與公司年度續期費用一起支付。

- 以電子方式提交所有會計記錄的副本*由註冊代理人備存,以便當塞席爾稅務局要求時,註冊代理人能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我們建議所有擁有國際商業公司的客戶儘快採取行動,確認其國際商業公司是否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

若是,我們懇請客戶立刻通知我們。 一如既往,瑞致達的客戶管理團隊隨時為您提供所需的幫助。如果您對上述更新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繫。

誠摯問候,瑞致達團隊

*我們希望提醒您有關國際商業公司法案的規定,所有國際商業公司的相關會計記錄從特定交易日起至少保留 7 年。

塞席爾Seychelles 無經濟實體(Economic Substance)法要求;補充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聲明

資料更新時間:2019/07/18
  1. 補上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及投資委員會(SIB)於6月25日來台舉辦說明會並提供聲明稿,摘錄重點內容如下(有圖有真相);

    〝塞席爾沒有實質性方面的要求,因為我們已經滿足了BEPS的所有條件。塞席爾也因此沒有被OECD劃分為零或低稅率的司法管轄區。2018年12月,塞席爾議會對〝IBC法〞第152條中有關對利益所有者(UBO)(*註 最終受益人)信息的非公開披露條例進行了修正,這將塞席爾與某些仍然在此專案存在不確定性的某些司法管轄區(*註 薩摩亞)區別開來。

    塞席爾經過稅務制度改革後現在實行與香港和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類似的地域稅制度,這使得塞席爾IBC被視為塞席爾的稅務居民,開啟了簽發稅收識別號碼(TIN)的可能性,為開設銀行帳戶等服務提供了諸多便利。〞

    引用圖片

  2. 那註冊塞席爾公司是不是太好了?個人觀點同樣要等後續施行細則頒佈。怎麼說呢,塞席爾IBC修法後如同香港、新加坡〝海外所得免稅〞but,公司每年有所得申報及審計的義務,這部分塞席爾會怎麼做目前不確定。
  3. 關於申請塞席爾TIN一事,在修法前所設立的塞席爾公司章程都是載明〝境外操作、零稅率〞,因此在細則公布後〝最起碼〞需要重新辦理更新公司章程才有可能。
  4. 深感境外公司經濟實體議題對註冊代理人與秘書公司都是考驗。

 

塞席爾公司無經濟實質之要求-參考

………以下為4月19日PO文內容……………

  1. 塞席爾並未針對OECD要求訂定經濟實體
  2. (Economic Substance)專法,而是直接修改該國境外公司法(IBC法)賦予境外公司可在塞席爾境內展開業務;即視同國內公司,並在修法中增訂境外所得免稅條文。可申請TIN稅號。因此,塞席爾〝有可能〞是目前ES環境下設立優選。
  3. 註冊塞席爾公司尚需考慮銀行開戶問題,有些銀行不接受塞席爾公司開戶。
  4. 以下資料由塞席爾註冊代理人Vistra (瑞致達)於2019年3月19日更新。塞席爾商業公司法修法後仍規定源自於海外所得維持免稅、來源於境內所得需課稅,至於如何釐清公司是否有境內所得仍待實行細則公布而定(今年五月底頒佈)。塞席爾的作法仍須接受OECD在2020年之檢視;是否由灰名單改為白名單。
  5. 如需瞭解關於經濟實體(稅務居民身份)完整議題可參考:關於BVI、Cayman 實體議題目前最完整文章-20190226
  6. 更新前文:塞席爾Seychelle 修法。配合OECD要求需具有稅務居民身份(經濟實體)。

"引用最新資訊":塞席爾《2018 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

如較早前提及,塞席爾政府已推出《2018 年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2018 年第 12 號法案,生效日期為 2018 年 11 月 30 日。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2018 年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2018 年第 15 號法案對國際商業公司法案作了進一步修改。

該修訂法中最相關的變化在於每家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IBC)現須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OECD) 的標準,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現可在塞席爾開展業務

• 如該國際商業公司在塞席爾開展業務並且是稅務居民,則有責任繳付塞席爾營業稅。

• 如該國際商業公司僅從國外獲得收益,則其任何收益或利潤均毋須於塞席爾徵稅。

• 塞席爾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即塞席爾稅務居民須為源自塞席爾的收益徵稅,但不用對來自國外的收益徵稅。

因此,現時運營中的國際商業公司從國外所獲得的收益將繼續毋須於塞席爾繳付收益或利得稅

我們期待有關新修定的進一步明確指引,以向閣下發佈即時更新。

在此範疇上,經合組織(OECD) 在 1 月下旬的一次會議上就損害性稅務措施對多個司法管轄區進行了評估並確認了該進展報告,當中包括塞席爾。我們很高興分享該進展報告顯示塞席爾己符合「稅基侵蝕

和利潤轉移」(BEPS)標準內行動 5(即「損害性稅務措施」)的要求。(注意:行動 5 是為評估某個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稅收優惠制度有否對國際社會的其他成員造成損害)。

儘管塞席爾已符合上述要求並就經合組織的建議對其稅法進行了修改,但塞席爾隨後亦就歐盟對其稅制所潛在的擔憂而再度被歐盟接洽。

歐盟於 2019 年 3 月 12 日舉行會議,以評估合規是否符合其黑名單標準。重要的是,塞席爾不被列入黑名單,並跟開曼群島及英屬維京群島等同列入“灰名單”-即承諾在 2019 年底前符合歐盟的標准

雖然目前尚未清楚塞席爾將被要求符合什麼標準,但塞席爾政府正密切與歐盟解決有關事項。屆時可能引致進一步的法規變更,當中可能包括現時其他傳統離岸中心所被要求的實質需求。

“灰名單”本身並沒有任何制裁,唯獨將意味著塞席爾須繼續接受歐盟於來年的審查。

我們將密切關注有關發展,以提供閣下關鍵的更新。

截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此詳細更新內容仍是正確的,並基於當前立法方向的一般指導,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維詮管理管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