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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9-11-28 | 點閱數: 38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10月28日發布解釋令,明定有關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該所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但是成立公司組織的大型補習班,是以營利為目的,財政部原於106年發布解釋令,針對公司組織及未立案補習班,所收取的補習費課徵5%營業稅,而個人立案之補習班則免徵營業稅。惟基於課稅一致、公平性等原則,財政部遂於108年10月28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的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該所進一步說明,現行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及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但是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民眾如對以上說明有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王股長 08-8892484轉100

參考法令:

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說明: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稅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本令釋業經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核示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財政部92/0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