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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贈與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09-07-29 | 點閱數: 4671

又見假藉公設地迂迴贈與新手法,國稅局全面清查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其子女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之容積後,贈與人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其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的贈與模式,均應按子女獲配的售屋款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除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0910456306號令例示三種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態樣--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應稅財產外,該局又查獲另一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的新手法--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由子女轉贈政府取得容積奬勵後,再經由合建無償取得應稅財產的迂迴贈與行為。

該局於97年間查獲納稅人A於93年8月先贈與三名甫成年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同年9月完成登記,其子女在完成登記後三天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容積奬勵,並在94年1月完成登記當天,納稅人A並以其所經營的建設公司,與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致使子女在96年間獲配售屋款達8,500餘萬元,其間相關法律行為相距僅月餘,時間接續縝密,意圖規避贈與稅甚明。

財政部於98年7月3日發布行政命令,規定類此藉由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而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之規避稅負行為,依據實質課稅原則,應視同贈與人自始即是贈與合建後之房地產給子女,而非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為落實愛心辦稅,財政部已訂定補稅免罰的輔導期,凡有類此迂迴贈與行為,其實質贈與移轉財產之行為,發生在98年8月3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實質贈與移轉財產之行為,發生在98年9月1日以後,被查獲未報繳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依同法第44條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有類此迂迴贈與行為,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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