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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09-08-03 | 點閱數: 4975

行政執行處也可依法限制欠稅人出境哦!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期間,又是出國的旺季,民眾甲君歡歡喜喜帶著妻小出國旅遊,當他辦理出境時,方被告知因欠稅被限制出境,甲君露出滿臉的狐疑,經詢問國稅局後,才知有欠繳20萬的稅款,甲君反駁所欠稅款尚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一般案件: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為何還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後經國稅局查明始知悉是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的案件。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函請限制出境情形,並不受前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金額標準之限制,因此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欠稅不論金額大小,如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之案件,應儘速至行政執行處查詢並完納稅款,以避免遭其限制出境,壞了出遊的興緻並損害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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