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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09-09-25 | 點閱數: 11593

大陸配偶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8年8月14日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之限制,大陸配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不必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居留期間即可工作。

大陸配偶取得雇主給付之薪資所得,須視其身分,或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

該局指出,大陸配偶倘屬

(1)居住者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2)非居住者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就源扣繳或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若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大陸配偶所得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居住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另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非居住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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