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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

永康市徐先生問:修正後的非每月給付的薪資及兼職所得,應如何扣繳?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的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月薪如採分次發放者,仍應按全月給付總額的合計數辦理扣繳。
三、每月薪資的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的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的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的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新營市黃小姐問:新修訂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
(1)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2)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額。
(3)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近來有公司詢問,其向個人承租房屋,每月所給付之租金若係以支票支付,則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時,若支票之交付日期在95年9月1日以後者,依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函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本局進一步表示,若支票之交付日期在95年9月1日前而支票所載發票日在該日以後者,則應依財政部66年4月13日台財稅第32341號函及74年9月23日台財稅第22480號函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曆年)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支票之交付日與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如不在同一年度者,營利事業於交付該支票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之年度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所得人應於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期,列入該年度之所得。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該年度收入。

北區國稅局(本局)表示,最近接獲一些公司行號詢問於97年9月1日引進外籍勞工數名,給付其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又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之規定?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非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而言。是以,該公司9月1日引進之外籍勞工屬「非居住者」,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於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申報核驗。若未依照上述規定期限內填報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公司補報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之。

本局說明,上開所得,公司每次給付時均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之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仟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人電話詢問,共有房屋出租已由其中1人申報並繳稅在案,為何其他共有人尚須被核定補稅?

該分局說明,共有房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例如有甲、乙、丙等3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三分之一,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丙等3人的持分分別填發扣免繳憑單。縱然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扣免繳憑單只開給甲君),甲君也據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乙、丙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的租金收入。稽徵機關會依據甲、乙、丙等3人的持分比率予以核定租賃所得,因此,扣繳單位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稽徵機關再依據扣繳單位更正之扣免繳憑單重新核定退補各共有人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公司行號若有承租共有物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以免事後再辦理更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應否辦理扣繳?

該局就董監事所得人之身分別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董監事:公司給付個人董監事酬勞屬於工作之報償,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二、法人董監事:公司給付法人董監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都可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給付對象(所得人)的身分;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該局指出,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亦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臺南市莊小姐詢問:該公司最近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撫卹金應如何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復:員工如果是因公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故可免列單申報;員工如果非因公死亡(例如生病、意外等),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如超過該條規定之可減除金額,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作為遺族當年度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惟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得僅以半數作為遺族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舉例說明,公司97年8月一次給付因病死亡員工之遺族撫卹金金額3,000,000元,並無其他的退職所得,該員工服務年資10年。3,000,000元扣除可減除金額2,305,000元【161,000×10+(3,000,000-1,610,000)÷2】,超過部分為695,000元,其半數為347,500元,公司應於98年1月底以前列單申報遺族97年度其他所得347,500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每月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者,得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者,應就超過部分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如果公司不管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

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者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金額如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5小時,46小時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9小時之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扣繳,另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本報訊)高雄市○○學校張小姐來電詢問,學校聘請專家來校演講,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係屬何種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若上述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未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可以減除30﹪之必要費用後,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國稅局呼籲: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在申報扣免繳憑單時,請注意分辨此兩類所得,如發現有申報錯誤,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前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俾免受罰。

陳先生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約定每月25,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時他再繳稅即可,請問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租金項下扣取稅款並繳納國庫,又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本案陳君承租房屋租金每月25,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亦即2,500元,已超過應扣繳稅額標準,陳君應依規定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不扣取稅款,否則一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陳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對其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房東要求房客每年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先少報租金再由國稅局自行核定租賃所得,這是僥倖的心態,也是錯誤的觀念;房客應依實際給付之租金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房東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否則被國稅局查獲而遭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桃園訊) 有些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發放員工之中秋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如為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6%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職工福利委員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同一扣繳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承租房屋時,房東表示每月租金係實收金額,或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導致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常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舉例來說,扣繳單位給付個人房東租金時,應在給付租金時自給付金額中扣取10%的稅款,再將餘款交付給房東;惟如租賃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扣繳稅款情形,此時必須按房東實際取得的租金,加計其原本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的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其計算方式如下:假設A公司給付居住者個人甲君租金,約定甲君每月實收45,000元,則A公司給付甲君租金時,應按給付淨額45,000元換算為給付總額50,000元〔45,000元÷﹙1-10%﹚〕,再以給付總額50,000元乘以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5,000元﹙50,000元×10%﹚。

該局提醒,此類情況常常出現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契約約定,因此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漏扣繳稅款而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零售批發業、餐飲業,甚至從事加工生產等營利事業,向地主承租土地並自費興建房屋,雙方約定建物完成後,該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而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建物,這種類型的契約,由承租人所支付的建屋工程款,性質上屬地主之租賃收入,給付時不用扣繳,但是要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地主之租賃收入並申報免扣繳憑單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97年7月1日向地主乙君承租土地並自費興建房屋,租期為10年,雙方並約定房屋建好後,必需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乙君所有。假設甲公司支付之建屋總成本為1,000萬元,按租賃期間10年平均計算,乙君每年租賃收入應為100萬元,只是在97年度甲公司的租賃期間僅有6個月,所以甲公司於98年1月底前必須開立租賃所得免扣繳憑單50萬元給乙君併入其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分支機構在境內註銷營業登記,應於何時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分公司註銷營業登記,無須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1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尚非前揭法令所稱之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自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分公司於年度中辦理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者,其已扣繳之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稽徵機關,其涉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中縣訊】台中縣陳君來電詢問,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是否需開立扣免繳憑單給員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

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應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惟免扣繳稅額;

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並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100年12月13日公告101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 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6個月,則以1年計。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資遣乙君,於101年1月2日給付乙君資遣費,如乙君在甲公司有3年6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4年計。

若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500,000元,因未逾定額免稅676,000元(169,000元*4),故乙君所領取之資遣費,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倘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900,000元,則其免稅額度為788,000元(676,000元+224,000元/2),甲公司應以其餘額112,000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乙君應將112,000元併入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5年9月1日起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其交付日期在該令釋發布日(95年9月1日)後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惟支票之交付日期在該令釋發布日前而支票所載發票日在該令釋發布日以後者,如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交付日與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如不在同一年度者,營利事業於交付該支票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之年度,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95年9月1日起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依支票所載發票日按時辦理扣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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