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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的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可適用下列獎勵規定:

(一)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一個百分點。

(二)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二個百分點。


適用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稅務機關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函件影本,並在結算申報書第一頁右下端填上核准年月,並勾選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以憑審核。

太保市陳小姐問:公司部分商品因過期而無法出售須報廢,應注意那些事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辦理年終盤點,若發現部分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須報廢者,除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准認定。中小型企業如有商品或原料報廢時,應記得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依據前述規定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永康李先生詢問: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會受到何種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除應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另應受補稅處罰之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即擅自經營營業項目以外之業務,涉嫌違章漏稅者,應按規定補稅處罰;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善化鎮周先生問:有那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若未享受租稅減免,或雖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高,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另外,為簡化稽徵及避免中小企業也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下列營利事業也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
(1)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各級政府的公有事業。
(4)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的消費合作社。
(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
(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的營利事業。
(7)課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的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

台南市某營利事業會計張小姐問: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是否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最低稅負制自95年1月1日施行後,已於去年完成第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作業,營利事業多已依照規定辦理一般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結算申報,惟並非所有營利事業均為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已明文規範,排除適用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針對轄內為數眾多之所得基本稅額獨資、合夥申報案件,該局分析認為,可能係對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缺乏瞭解,為免該等案件造成營利事業無謂麻煩及徒增行政處理作業,呼籲轄內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既非屬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免再併同填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潮州鎮黃先生問: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

一)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不得少於1,500元。

(二)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不得少於4,500元。又如於核定所得額後,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三)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稅務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稅務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高雄市○○事務所李小姐詢問:其客戶有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要辦理清決算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上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要申報清決算,視其組織型態及變更情形而有不同規定,兹分述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至於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讓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清算及決算申報。

三、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形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飭辦設立及註銷登記,亦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本局表示,國內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股份轉讓予員工,該股票交付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有關實物所得規定,參照財政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93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計入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本局說明,所稱「時價」,如係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如係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舉例說明:上市股票A公司於市場上買回公司股票,並於97年8月1日以每股15元各轉讓5,000股予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8月1日當日A公司股價25元,則A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列單申報甲、乙員工之免扣繳憑單各為50,000元【(25-15)*5,000】,俾供甲員工(居住者)將此筆其他所得5萬元併入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乙員工(非居住者)於離境前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規定,按所得額(5萬元)20%扣繳率申報納稅。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詢問,我國公司在國外之分支機構其境外所得應如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已依國外稅法完稅部分,又應如何在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在境內有500萬元課稅所得、在境外有300萬元課稅所得,如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最大之扣抵稅額及應繳稅額為何?

500萬元×25%-1萬元=124萬元(境內所得應納稅額)、(500萬元+300萬元)×25%-1萬元=199萬元(加計境外所得之應納稅額),其最大之扣抵稅額為199萬元-124萬元=75萬元;如境外完納之稅額為100萬元,則本期應繳稅額為199萬元-75萬元=124萬元,如境外完納之稅額為50萬元,則本期應繳稅額為199萬元-50萬元=149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境外有所得者,如已依國外稅法完稅者,應檢附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依舉例說明之最大扣抵稅額方式辦理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權益受損。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各項所得時,到底要如何履行在我國的繳稅義務呢?又要如何計算應繳納稅額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國外的外商營利事業,在我國的繳稅方式有三種:

(一)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外商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和我國一般營利事業的繳稅方式相同,是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所得,按2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由給付人扣繳納稅  外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由給付外商所得的給付人,以所給付金額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納稅,目前的扣繳率,除股利所得是25%外,其他各類所得均為20%。   

(三)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按外商取得收入之10%或15%計算所得額後,由其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併同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由其營業代理人或所得給付人按25%扣繳納稅。

  以上述第(二)種及第(三)種繳稅方式來比較外商的實質稅負,第(二)種是收入金額的20%,第(三)種則是收入金額的10%或15%,再乘以25%,等於是收入金額的2.5%(10%*25%)或3.75%(15%*25%)。因此,外商這兩種繳稅方式的實質稅負差異相當大,差額高達5倍至8倍。

  該局進一步指出,雖然上述第(三)種方式,不論外商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均可適用,而且對減輕外商的稅負確有極大的效果,但要適用第(三)種方式繳稅,必須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3項條件:
(1)外商在我國境內必須是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項業務。
(2)外商在我國境內經營上述4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3)必須向財政部申請並獲得核准適用。


  外商如同時符合上述3項條件者,其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國際運輸收入可按10%,其餘3項業務收入可按15%計算所得額後,再辦理結算申報或依扣繳率25%扣繳納稅。

  國稅局最後表示,外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申請案件,受理單位原來是財政部,不過,這項業務自96年4月1日起,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就近辦理,因此,南區國稅局轄區的外商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3項條件者,可直接向該局提出適用申請,將可節省不少稅負!

臺中市張小姐問: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認列?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財政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規定取得下列之進貨憑證:

1.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2.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3.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4聯作為記帳憑證。
4.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註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5.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人採購之年月日、貨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該局呼籲,廢棄物回收業者收購廢棄物或舊貨物時,應取具合法進貨憑證,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受到國際金融海嘯影響,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LCM(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於營所稅申報時究竟可不可以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又同法第46條規定,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

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存貨跌價損失,必須有成本高於時價之事實,並能提出決算日該存貨之當地市場價格,即可獲認定。過去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而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之存貨跌價損失,導致課稅所得額增加而有補稅之情形,非常可惜。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目前對於「時價」或「當地市場價格」係參酌下列情況認定: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進口原料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進貨量之進貨成本為時價;其屬預備外銷之製成品,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銷售量之銷售價格為時價;如無銷售價格者,得以當年度最後接獲之國外信用狀或訂單之價格為時價。 
、進口貨物得以同期海關完稅價格換算時價。
、獨立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
、其他客觀之市場價格。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該局說,雖然去(97)年第4季國際原物料價格大幅下跌是眾所週知的事,惟為避免徵納雙方對時價認定上發生爭議,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存貨跌價損失者,應備妥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日後查明認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外牆出租或將停車位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立案登記的機關團體,因此不能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的屋頂出租等營業收入,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的管理、修繕費用,並無盈餘分配的問題,故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另外,辦理結算申報時,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支出,如同時與大廈本身的管理活動及營業活動有關,應依其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的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營業活動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至於對住戶收取之公共基金、相關管理費用及其孳息,因非屬營業收入,可以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事前報備

(一)依會計師稅務簽證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二)通知國稅局派員監毀,並於申報時提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事後報備

依會計師稅務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最近經常有納稅人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時是否有取得成本最高限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在計算折舊金額時,除了應採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計提折舊外,取得小客車的實際成本還有最高額的限制,即在86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取得小客車的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為限;87至92年度購買的,以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購買的,則以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為限;

至於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在88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購買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取得小客車的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350萬元為限;93年1月1日起購買的,以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為限;也就是說超過前述限額所提的折舊金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最後表示,日後小客車如果出售、毀滅或廢棄時,應以原始購買小客車的實際成本,減除依所得稅法規定所計算的未折減餘額,計算處分小客車的利益或損失。【#15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杜碧連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8

國稅局通知

補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申報。

情況一:營業人依限在15日內申報

並依同法第108條之1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怠報金,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最高不得高於30,000

情況二:營業人未依限在15日內申報

並依同法第108條之1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低不得低於4,500元,最高不得高於90,000

財政部考量該等營利事業並未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未計算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而上開作為徵稅依據之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係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所核定,尚無具體明確證據足資確定其涉及違章情事,再者,該等怠報案件業經稽徵機關另徵怠報金,已帶有懲罰之性質,爰核釋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2項規定,按其補徵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但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則仍應依上項規定處罰。

稅法「核課期間」之定義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把握時間儘速申報繳納,又稅法對於漏稅之追徵,有一定期間之規定,此即所稱「稅捐之核課期間」。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一般案件之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於98年5月20日辦理結算申報,其核課期間自申報日95年5月20日起算5年,亦即至103年5月19日屆滿。除非李先生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情形,否則過了103年5月19日,稅捐稽徵機關即使發現有應繳之稅捐,亦不得再行向民眾補徵。但李先生如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則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亦即在105年5月19日以前,稽徵機關仍可補稅及處罰。另外,如李先生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其核課期間為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亦即自98年6月2日起算至105年6月1日屆滿。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變更會計年度後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於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

假設A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會計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97年度變更為4月制,會計期間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96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98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97年1月至97年3月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97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於99年8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6月1日截止,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以後,如果發現申報的資料內容有填載錯誤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更正方式說明如后:

1.原採媒體或網路申報者,於6月30日以前申請更正,請以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6月30日以後申請更正及原採人工申報者,僅能以人工方式辦理更正。

2.媒體申報更正應檢附資料如下:
(1)更正申請書
(2)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3)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及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
(4)相關附件

3.人工更正應檢附資料如下:
(1)更正申請書
(2)更正前後之申報書表,例如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資產負債表等 
(3)相關附件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支出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縱形式上具備合約書、結匯支出證明及出口報單,仍難認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須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98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示契約外,仍需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應收債權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何取具憑證認列呆帳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依下列規定取具證明文據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上揭債權如屬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認列呆帳損失。

惟如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所寄郵政事業存證函未送達,無從行使催收者

(1)債務人為營利事業:
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

(2)債務人為個人:
除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外,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籍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至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主管機關之證明;

其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者,仍應依財政部82年6年11日台財稅第821487730號函規定,檢附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以認定呆帳費用。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A公司當年度申報之呆帳損失,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雖已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惟並未檢具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而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有關呆帳損失之認列,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怠報之處分規定。

本市○○營利事業單位電話詢問: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會有什麼樣處分,想了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99年5月1日至99年5月31日展開,營業人如未依上述期限辦理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營利事業逾第79條第1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國稅局呼籲:依所得稅法規定,前項申報期限並沒有延期申報規定,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216】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 款規定,呆帳損失之認定,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列報國外呆帳損失3千5百餘萬元,經函請提示相關之證明文據,惟該公司僅提示經國外公證人簽名及我國駐外外貿機關驗證之私人和解協議書,與查核準則規定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裁定書正本、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之規定不符,遂遭剔除補稅2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和解而一部或全部無法收回者,其應取得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已有明文規定,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南市某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列報職工福利?抑或屬員工薪資所得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指出,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再度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姜科長 06-2298052    彙總編號:10101-1502

快樂公司李小姐來電詢問,農曆年後有對往來廠商贊助其春酒活動摸彩獎品,該帳務應如何處理?

高雄國稅局表示,習慣上營利事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春酒或尾牙餐聚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該活動餐費或是捐贈摸彩獎品,該項費用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按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若廠商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活動餐費或捐贈摸彩獎品,應由扣繳義務人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以免受罰。【#13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旭海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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