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 經解散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破產十年未完結的公司名稱,可再被使用了
98.7.2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
條文內容: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營業稅] 出入口因公共工程被擋住,營業稅可申請減免
查定課徵營業人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可調減查定銷售額與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因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稽徵機關得主動查明受影響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使各稽徵機關對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調整施工期間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處理一致,98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0064970號令公告,訂定「公共工程施工期間營業稅特種稅額調整查定作業要點」,並自98年4月1日起施行。依該作業要點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前揭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影響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狀況者,得於施工期間調整其查定銷售額及稅額。適用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範圍,包括公共工程施工道路旁及其巷、弄內(含2樓以上)之營業人。其調減率依施工路段道路是否封閉?交通是否全部阻斷及營業情形區分如下:
一、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
(一)無法營業者,依其實際停止營業日數核減。
(二)仍可營業者:
1.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30%。
2.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20%。
二、施工路段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者:
(一)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20%。
(二)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10%。
調減期間之計算標準,以施工期超過1個月以上者為準;惟如施工路段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致無法營業者,其施工期雖未達1個月,仍得核實扣減其實際停止營業日數。
該局指出,前揭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作業係由稽徵機關接獲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資料後主動派員實地勘查,如查定課徵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營業所在地有公共工程施工且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而還未接獲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得調減查定銷售額者,或於接獲本年第2季繳款通知書時,查定課徵營業稅額未獲調減者,均可洽詢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惟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符合該作業要點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者,如調減後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銷售額高於調減後查定銷售額或稅額者,稽徵機關仍應依查得實際銷售額及稅額核課補徵稅款。
[遺產贈與稅] 遺產繳稅單只寄一人 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前天作出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認定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數人時,稅單送達其中一人,就算完成通知所有納稅義務人程序的條文,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財稅機關須於兩年內修法,逾期條文失效。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將依照大法官釋憲結果進行修法,在實務上也會先行採取大法官建議,避免後續紛爭。 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指出,上述條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妨害未收到稅單民眾的訴願和行政訴訟權,但考量財稅機關須有時間妥善規劃修法及行政作業等配套措施,因此訂立日落條款,給予兩年緩衝時間。
本案由洪姓等五位遺產繼承人聲請釋憲,國稅局民國九十三年間查得一筆遺產,應由洪姓等五位民眾繼承,但僅寄發遺產稅繳款書給其中一位繼承人,要求九十三年五月至七月間繳稅,其餘繼承人後來向國稅局抗議沒接到通知,害他們被罰款,國稅局認為依法不用把稅單寄給每一個繼承人,洪姓等民眾遂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有些遺產的繼承人眾多,且常常分散海內外各地,如要一一通知繳稅,對稅捐機關來說,困難度很高,但現行法律有公示送達,稅捐機關有責任納入考量,否則將侵害人民憲法權利。
[扣繳申報] 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各項補助,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
○○公司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會計黃小姐來電詢問:本福委會收入項目中自員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是否屬於福委會之收入?而發給員工子女之獎助學金是否屬該員工之所得及是否需列單申報?另本福委會辦理之午膳對員工之餐費補助費是否屬員工之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一、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列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福委會年度收入。
二、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及其子女之獎助學金有2種情況:
(1)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若沒有附條件而為普遍發給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其餘各項補助費(如: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者,屬其他所得,於發給時可免扣繳,惟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各領取人並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
三、 依據財政部70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40901號函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1800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國稅局呼籲各營利事業單位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注意,對於員工之各項補助費性質及支出項目,應確實釐清是否符合免納所得稅或免扣繳應列單申報所得稅之範疇,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而受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仍應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仍應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應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若未依限申報者,將處7,500元之罰鍰,是營利事業雖經核准暫停營業,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獲准停業期間為95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其9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亦未依限於96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乃經該局裁處7,500元之行為罰。該公司復查主張其已於95年7月1日申請停業,何來營業、如何分配所得予股東及未收到滯報通知書云云。該局復查決定以依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況該公司95年間曾至銀行繳納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是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95年度有應計入之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異動,該公司當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乃維持罰鍰原處分。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雖獲准暫停營業,仍應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非因停業狀態即可不用申報,否則違反申報義務,將處其行為罰7,500元,如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仍不補報者,尚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倘若違反此項規定,將被裁處7,500元之罰鍰,所以營利事業務必注意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宣導] 開店營業前應先申請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處罰
提醒準備開店之營業人,開店營業前應先申請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在開店營業前,應先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為加強稅籍管理,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際狀況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發現部分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行營業,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就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存有「先做看看,如果生意好,再去辦理營業登記」,或「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不一定查得到,等被查到再去補辦登記」等僥倖心態,以免被查獲後除補徵漏稅額外另處以罰鍰,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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