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情節輕微者,免罰
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情節輕微者,免罰
民眾李小姐向國稅局詢問「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可否直接於統一發票上修改並加蓋印章交付買受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屬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於統一發票上記載相關交易細項。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是使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完整,建立正確課稅的重要憑證,因此如發生記載錯誤時,依規定不可直接於錯誤處訂正修改的。惟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前揭違反規定行為,並未對該筆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日前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增定免罰規定。
依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將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得免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折讓或掉換貨物等情事者,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情形不同,因此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或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
[綜合所得稅] 今年報稅可查保險費、房貸支出及學費
今年報稅可查保險費、房貸支出及學費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每年5月民眾都可上網查調所得,今年報稅時,更可透過網路查到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大專院校之教育學費,減少蒐集繳費憑證的麻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凡是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都可以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方式有二種:
一、以內政部核發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為通 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二、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申報;其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扣除額資料,稽徵機關將依法核減。納稅人只要依查詢的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即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除利息單據外,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若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金額不符者,則應自行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申報。
「格子商店」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
「格子商店」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營「格子商店」之出租人(受託人)及承租人(委託人)應依財政部98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核釋有關「格子商店」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現行市面上流行將店面裝潢成一格一格,提供給他人展示自行製作或購入之商品,由店東處理銷售之經營方式(俗稱格子商店),其交易模式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之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
該局指出,「格子商店」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作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作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即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承租人將其所有二手物品(非經常性買賣),置於格子商店販售,倘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免辦理營業登記,惟出租人(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受託代銷時,依前揭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承租人經常性將其製作手工藝品,置於不同承租格子商店販售,且均已達起徵點,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查定銷售額),出租人(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收取租金及受託代銷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與買受人,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經營上述類型之交易模式者,應儘速配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納稅方式新變革!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納稅方式新變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98年度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另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者,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沒有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營業稅] 停業當期仍應申報營業稅,否則將處滯(怠)報金至少3000元
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仍應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A公司因申請停業登記且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該局查獲時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依法核定怠報金3,000元已屬最低金額,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加徵滯、怠報金等。
[宣導] 99年3月份舉辦8場稅務講習會
99年3月份舉辦8場稅務講習會
99年3月份將舉辦8場講習會,課程、內容、日期及時間為:
第一場:3月4日上午(09:00-11:50)電子發票應用推廣講習會
第二場:3月4日下午(14:00-17:10)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作業講習會
第三場:3月23日上午(09:00-12:10)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申報實務
第四場:3月23日下午(14:00-17:10)員工分紅費用化稅務講習會
第五場:3月24日上午(09:00-12: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最低稅負制講習會
第六場:3月24日下午(14:00-17:10)綜合所得稅最低稅負制講習會
第七場:3月25日上午(09:00-12:10)所得稅法第24條之1暨相關法令講習會
第八場:3月25日下午(14:00-17:10)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要點講習會
該局指出,講習地點在該局(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15樓禮堂,有意參加講習者,不需繳費、免報名並將獲贈實用教材,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前往參加。講習會訊息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講習會資訊專區查詢。
(聯絡人:服務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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