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夫妻分居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有新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分居,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之全部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可依公式分別計算出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稅納額,而此計算方式有了新的規定。
該局表示,夫妻分居並選擇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仍會將雙方的所得合併後計算全戶的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則會依比例計算雙方各自應分攤之稅額,原規定之計算方式,是按夫妻雙方的所得總額比例換算應分攤稅額,故當夫妻雙方的所得相差懸殊時,將發生較低所得的一方必須承擔所得較高一方的累進稅率,造成超額稅負。新規定之計算方式,則改按夫妻各自採單身身分之時應納稅額比例計算分攤,對所得較低的一方,將可避免因適用較高稅率而需分攤較高稅額的不公平現象。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之稅額計算方式,財政部已重新核釋,改變以往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例之計算方式,改按個人應納稅額占夫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個人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夫妻因故不能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時,需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如有需補徵稅額者,並可申請分別發單補徵。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方式,財政部已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重新釋示。按新課稅規定,夫妻分居選擇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稽徵機關雖仍會將夫妻雙方的所得合併,計算全戶應納稅額,但夫妻各自負擔之所得稅款,則改按夫妻各自應納稅額占夫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分攤計算。
該局舉例,夫妻育有一名就讀大學子女,夫妻分居後各自辦理所得稅申報,妻全年所得55萬元,夫則為112萬元。妻另申報扶養父親(有利息所得9萬元),在學子女亦由妻列報,各自單獨報稅後,妻應自行申報應納稅額為4,260元,夫則為68,800元。合併後夫妻所得共176萬元,合併報稅應納稅額為55,420元。在新的分攤計稅公式下,夫應分攤應納稅額為52,189元【全部應納稅額55,420元×夫應納稅額68,800元/(夫應納稅額68,800元+妻應納稅額4,260元)】;妻應分攤應納稅額為3,231元【全部應納稅額55,420元×妻應納稅額4,260元/(夫應納稅額68,800元+妻應納稅額4,260元)】。
該局指出,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妻各別之應納稅額。新規定消除了所得較低一方需承擔所得較高者的高累進稅率,使分居夫妻間之租稅負擔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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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之計算規定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之計算規定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案件,依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規定,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係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例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惟該函因未考慮分居夫妻間個別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差異,實務上可能造成低所得之一方實質稅負偏重問題,案經財政部通盤檢討後,乃重新發布解釋令規定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之計算方式。
依財政部14日發布之解釋,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2),減除夫妻各自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一、 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Y1、Y2),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
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按夫之應納稅額(t1)占夫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 t2)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 t2);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 t2)。
財政部表示,新函之規定使分居夫妻之稅負分攤更趨公平合理,該部76年函釋則自新令發布之日起廢止。
[綜合所得稅] 大陸配偶在台居留即有工作權,但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大陸配偶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8年8月14日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之限制,大陸配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不必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居留期間即可工作。
大陸配偶取得雇主給付之薪資所得,須視其身分,或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
該局指出,大陸配偶倘屬
(1)居住者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2)非居住者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就源扣繳或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若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大陸配偶所得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居住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另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非居住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 哪些情形免辦暫繳申報?
哪些情形免辦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98年9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 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九、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該局說明,前項第1點、第2點及第9點新規定,係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及財政部98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規定,自今年(98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者,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稅額,只需填具暫繳稅額繳款書逕向國庫繳納,免辦理申報事宜。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除符合規定可免辦暫繳申報外,依法均應辦理暫繳申報,以免遭受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
[綜合所得稅] 96年3月21日起新欠稅,追稅期限最長可達15年
新欠稅,追稅期限最長可達15年
該局表示,欠稅追討期限最長雖為15年,但在欠稅期間,納稅義務人生活仍有所不便及困擾,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執行。
[綜合所得稅] 8月8日莫拉克風災賑災之捐贈扣除規定
財政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8月8日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36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上開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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